《山西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地震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标 题: | 《山西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
主 题 词: |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4年1月22日,中国地震局印发《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并要求各省级地震部门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编制过程
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西省地震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山西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2日至20日期间,书面征求省应急厅、省住建厅两部门意见建议,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见。并经山西省地震局2024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二)有关文件
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震规〔2024〕1号)。
四、实施办法说明
在《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并参考借鉴了兄弟省级地震局的经验做法。全文共18条,不分章节。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为编制目的和依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解释、适用范围、负责部门。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需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建立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处罚及罚款数额确定遵循的规则。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
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调整适用的情形、裁量权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责任追究、施行时间。
五、裁量权基准说明
《山西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梳理行政处罚事项16项,均制定了裁量权基准。与中国地震局的11项比较,减少了“外国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事项,增加了6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说明如下:
第1-10项,直接采用了中国局裁量权基准。
第11-16项,为《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实施办法精神制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