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标准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基本要求》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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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山西省地震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03日 |
标 题: | 山西省地方标准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基本要求》 编制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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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一、工作概述
1.任务来源
山西省地震局于2019年2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地方标准项目申报,2019年6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度第二批山西省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晋市监标推〔2019〕173号)。
2.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地震应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斌、马朝晖、王跃杰、郑树平、牛艳杰、程紫燕、徐博、赵杰、焦晶淼、于潼、路尧、王飞剑、丁小牛
3.标准需求分析
《山西省“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地震应急指挥离不开基础数据库的支持,所有的损失评估模型计算、灾情分析、决策方案、命令下达、灾区基本情况了解、排险抢险、队伍分配、物资调度、多方联系等等都必须有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基础数据作为支撑。特别是在地震发生后的1小时内,灾区的信息还无法统计上报上来,领导同志了解灾情的重要渠道只能通过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进行理论计算和分析,而这种计算和分析是根据事先收集的基础数据库加上数十种地震系统长期研制的专业模型进行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可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从而提升地震防灾与应急处置能力。
地震灾害是全灾种灾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大应急、全灾种,应急一张图等”概念的提出,为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也要统筹考虑,不但要满足地震部门需求,同时要符合各行业规范,以便于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日后数据更新、汇总交流、数据共享等工作。同时山西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可统一全省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数据格式,促进全省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保证数据的一致性,便于各地市防震减灾中心之间及与省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
3.起草过程
2019年7—8月,组织相关人员调研全省市县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情况,调研四川、云南等地震多发省份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情况,分析总结,确定标准规范范围和内容。
2019年8月底成立标准规范起草组,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对标准规范制订工作进行安排,落实工作职责,明确人员分工,要求起草组成员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
2019年9月,起草组成员广泛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分析对比现有同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标准规范大纲草稿。
2019年12月,召开起草组第一次讨论会,对《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大纲草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
2020年1月,召开起草组第二次讨论会,对《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草稿)进行讨论,明确了标准的框架结构。
2020年2月,召开起草组第三次讨论会,确定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中数据内容的分类及编码原则。
2020年4月,召开起草组第四次讨论会,初步确定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的基本要求及各数据项数据内容及数据格式。
2020年5月,召开起草组第五次讨论会,对《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各数据项数据内容及数据格式进行了细化改进。
2020年6月,完成《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草稿,开始征求意见。
2020年9月,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征求了行业专家、山西省内相关厅局、各地市应急管理局及防震减灾中心、有关管理实施人员的意见后,起草组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再修改,形成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规范》(初稿).
2020年11月5日,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标准的初审会,对标准进行了初步审查,标准起草小组在整理专家意见后,形成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基本要求》(报送稿)。
2020年12月17日,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标准的技术审查会,对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查,标准起草小组在整理专家意见后,形成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基本要求》(报批稿)。
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编制遵循“科学、先进、适用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标准编写严格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1.1-2020)的有关规定,谨慎参考、借鉴了其它检测标准、相关技术文献、资料,同时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协调。
2.标准技术内容范围确定原则
“十五”期间,山西省地震局完成了省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并在随后对数据库不断进行了补充完善。在近10年的数据库运维过程中,发现原有数据库中的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数据项及数据项内容,使用频率较低且对于地震灾害评估决策系统的支持没有直接关系;部分数据内容重复,可用其中一项数据代表;部分数据内容已经过时,不符合现行规范等。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地震灾害评估决策及震后信息展示的需求,增加了震害与救灾案例、车站、尾矿库、建筑物数据内民宅的结构类型分类等与灾害评估决策直接相关的数据。同时按照对应的标准规范及行业准则,对水库、交通、救援力量等数据项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制定,确保了各数据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
考虑到现有震害评估决策系统对生命线工程的破坏还未进行详细评估,因此本规范在数据内容中,只考虑了交通系统,其他生命线工程系统并未做内容要求。
3.标准的框架结构及内容
本标准分为前言、正文、附录三大部分。正文分为5章,第一章 范围,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第四章 基本要求,第五章 数据分类,第六章 数据内容,第七章 数据管理。
三、主要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验证方法以及预期的效果
1.主要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及验证方法
“十五”期间,山西省地震局完成了省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并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使用本规范中的标准对“山西省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进行了升级和完善工作,满足了省级地震应急工作中的多种需求,并经受了省内多次地震(如2016年运城4.4级地震)的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山西省市县地震机构的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也不断完善和提高,建设了包含测震数据共享、前兆数据共享等技术系统。在山西省地震应急中心的帮助下,太原市防震减灾中心、晋中市防震减灾中心、忻州市防震减灾中心、大同市防震减灾中心按照本规范中的标准陆续建立了本区域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在各区域多次地震应急演练中都能满足地方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中的多种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预期效果
制定此标准,将进一步科学规范我省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实现我省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实现全省地震应急指挥一张图的应急指挥实效。
四、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联系与区别
目前,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标准没有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地震行业内只有《区域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格式规范(修订稿)》。本标准参考《区域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格式规范(修订稿)》,结合我省实际的地震应急工作需求,对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的范围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细化。
本标准引用了《GB/T 18207.1-2008 防震减灾术语》、《GB/T 919-2002公路等级代码》、《GB/T 10114-20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G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L259-2000中国水库名称代码》。
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是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起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无冲突。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于 2020 年7 月初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大同市应急管理局、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忻州市应急管理局、阳泉市应急管理局、运城市应急管理局、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防震减灾中心、运城市防震减灾中心、长治市防震减灾中心的意见。2020年9月中旬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征求了行业内专家意见,专家主要来自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四川省地震局、山东省地震局、贵州省地震局。省内各厅局、地市应急局、地市防震减灾中心及行业内各单位共收回修改意见41条,其中采纳30条,未采纳的有11条。主要体现在规范编写格式、文档语言、数据库建设内容、数据库数据格式等方面。2020年11月5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标准的初审会,专家共提出4条意见,主要为将标准的名称修改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基本要求,在正文内容中增加数据管理,术语和定义的规范化描述及附录的修改等。2020年12月1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标准的技术审查会,专家共提出4条意见,主要为标准的引用文本的规范用语、第七章数据管理内容的细化、附录表格的规范性表述及完善标准编制说明等方面,通过论证,全部采纳,详见附件 1。
七、宣贯措施
本标准发布后,本标准起草单位将与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推广本标准。同时,结合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各市防震减灾中心的实际情况加强标准方法的培训与宣贯,促进我省各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我省地震防灾与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