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对《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四、对《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