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 法 依 据 |
行使层级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七条 |
省级 |
2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
省级 |
3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一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4、《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省级 |
4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
省级 |
5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3、《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 第29号),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
省级 |
6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
省级 |
7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省级 |
8 |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
省级 |
9 |
对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执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 |
省级 |
10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已规定行政处罚 |
省级 |
11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省级 |
12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省级 |
13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七条 |
省级 |
14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省级 |
15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 |
省级 |
16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第十条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