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国地震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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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须知
信件详情
  1. 信件标题学校类建筑关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的疑问
  2. 信件内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其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请问在学校类工程设计时,按照条例进行设防地震的设计时,其地震峰值加速度是否还要遵守 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中提高半度的要求?
  3. 处理状态已回复
  4. 提交时间2024-09-06
信件回复:
  • 答复内容
    感谢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中震防发〔2009〕49号的要求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或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要求,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均可认为是落实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措施。
    同时,国务院令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条例》相关的问题请咨询住建部门。
  • 答复时间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