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山西省地震局

办理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69号山西省地震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0351-5610622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由省地震抗震设防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必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受理条件

(一)属于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工作范围(见附件1)。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报材料

应提交以下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加盖公章);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复印件)。

五、受理方式

(一)现场受理。山西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69号。

(二)信函受理:山西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69号,邮政编码:030021;联系电话:0351-5610622。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期限不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山西省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办事流程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定结果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名称:山西省地震局关于XX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有效期限:10年。

十、结果送达

山西省地震局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重大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住建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山西省地震局纪检室受理,联系电话:0351-5610553

十二、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31-5610622)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附件:

  1.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工作范围

  2.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