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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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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山西省地震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标      题: 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应急厅函〔2019〕473号)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震办发〔2021〕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震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西省地震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地震局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公开”和“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原则。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地震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除本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督促检查局各部门(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五)组织协调局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六)组织对局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局各部门(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主办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确定的公开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向社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地震工作信息,局办公室应当会同各部门(单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及相关事宜,答复过程中产生的文书材料应及时复印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地震局国家秘密细目和工作秘密清单,对本部门(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五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主动公开范围包括:

  (一)基础信息公开,包含领导信息、机构职能、人事信息、法规标准和其他政策文件;

  (二)决策公开,包含重大决策草案、重大政策文件及解读和重要会议;

  (三)执行公开,包含重点改革任务等的进展情况、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问责情况;

  (四)管理公开,包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服务公开,包含业务事项服务、政务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监测、预警、提示信息及应对情况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六)结果公开,包含“双随机、一公开”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政府集中采购信息、涉企收费事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含科技信息和财政资金信息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可根据需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在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非涉密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部门(单位)在拟制公文时,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对拟不予公开的非密件,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随文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时,对没说明理由的退回主办内设机构补充说明理由;已说明理由的,办公室审核并存档。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主办内设机构在公文印发后,一般于2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在局政府网站发布。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组织发布。主办部门(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报办公室发布;主办部门(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部门(单位)报请局领导审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 涉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及规定。

  (一)对已解密的涉密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定密责任人同意。

  (二)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先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解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确定。

  (三)对保密期限届满的涉密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应先进行保密审查后确定。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接收

  (一)接收主体

  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二)接收渠道

  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有种: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邮政寄送申请的,财资中心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财资中心与办公室应做好交接登记,办公室及时取件。

  2.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

  第十五条 登记

  (一)登记要素

  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证件号、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十六条 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时,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2.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

  3.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4.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第十 办理及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主办部门(单位),即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单位),由其办理。政府信息由多个部门(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单位)

  主办部门(单位)收到申请件后,如认为依据职责应由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应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为公开的,需同时完成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答复意见为部分公开的,需同时完成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不公开信息说明依据;答复意见为不公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说明依据。

  如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收到申请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意见征求并提出答复意见,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办公室负责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认为事项重大或者涉及法律适用的,需征求公共服务的意见。

  第十 答复

  办公室负责根据答复意见起草答复文书,由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以书面形式答复,如遇到重大、敏感事项,须报局领导审定。办公室按照规则统一编号,并套印“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山西省地震局办公室代章)。

  编号规则如下:

  〔20XX〕第X号。

  〔20XX〕为年份,X号为顺序号。

  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九条 归档

  由办公室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材料进行归档处理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第三方的答复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答复意见、公共服务的意见、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邮寄凭证及相关签收单据、相关复议及诉讼材料等。相关纸质材料按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晋震发办〔201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pdf

         2.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审核单.pdf

         3.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pdf

         4.山西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