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市场行为,推动形成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山西省地震局2023年8月印发实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地震局
2025年3月13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各有关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国地震局2025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依照本办法规定,于2025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档案,5月20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及公示,并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按要求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将本办法在门户网站予以转发,并印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中国地震局
2025年3月10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信用监管,规范安评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评单位的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评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承担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安评单位信用监管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开展安评单位信用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信用监管有关问题。
各省级地震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安评单位信用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安评单位进行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安评单位注册地省级地震局开展信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安评单位条件和信用信息
第五条 安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以上条件全国互通互认互用,各省级地震局不得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安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安评单位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基础信息、行为良好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七条 安评单位基础信息是区分安评单位身份、反映安评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安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等基本情况;
(二)主要技术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工作关系等基本情况;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基本情况;
(四)近五年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安评单位行为良好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
(二)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成果质量高,报告内容详实、准确,评审通过率高;
(三)积极配合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展现出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合作态度;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表彰奖励等。
第九条 安评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以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完成基础信息核查的;
(三)以其他安评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被有关部门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后、现场工作开始前,未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报告项目承揽信息,故意逃避现场工作检查行为的;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合规性差、评审通过率低的;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伪造现场工作原始记录,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八)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十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实际编写人与签章人员不符的;
(十二)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2家及以上安评单位从业的;
(十三)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
第十条 安评单位信用分级采用评价得分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
评价得分满分100分。85分以上为A级(优秀),70-85分(含)为B级(良好),50-70分(含)为C级(中等),50分(含)以下为D级(差)。
第十一条 安评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对安评单位进行的首次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安评单位在各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对安评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动态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等)的安评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各省级地震局根据本办法要求,发布公告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未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安评单位开展初次信用评价,建立安评单位诚信档案。
安评单位向注册地省级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附表1)及安评单位信用信息佐证材料,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安评单位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的基准分值为60分。各省级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表2),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各省级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安评单位每年开展1次年度信用评价,一般于2月底前完成。
各省级地震局应当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知安评单位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的时间和要求。安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信用评价所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附表1)及安评单位信用信息佐证材料、信用信息修复材料。
各省级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表2)开展年度信用评价,结合基本信息、行为良好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申请,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完成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安评单位基础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安评单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安评单位注册地省级地震局应当及时对安评单位开展动态信用评价,更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地震局发现域外安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证据材料等及时报送安评单位注册地省级地震局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安评单位注册地省级地震局负责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对安评单位进行动态信用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向中国地震局报备。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安评单位的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注册地省级地震局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安评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以向其注册地省级地震局反映,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省级地震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省级地震局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地震局书面反映,中国地震局视情组织专家予以复核。
第十七条 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将安评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在公示工作结束、异议申请妥善处理后,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附表3),并负责将完成信用评价、拟在本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安评单位信息同步纳入本省各类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招投标平台。中国地震局在其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平台汇总链接各省级地震局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四章 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各省级地震局可以根据安评单位信用等级对安评单位实施分级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安评单位,可以合理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安评单位,可以合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安评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安评单位,省级地震局可以对其承担的项目在办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等便捷服务;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安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C级的,限制参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D级的,视为信用不良单位,不得参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撤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对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的安评单位,由各省级地震局依法依规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营主体“黑名单”,对接纳入国家信用平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一条 安评单位主动改正失信行为,连续1年未发生信用评价扣分情况,可以在年度信用评价申请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注册地省级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信用修复申请表(附表4)、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